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 案例分析2: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3、结论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