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的计价原则
(1)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②暂估价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③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双方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竣工结算的审核
(1)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造价咨询机构从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常包括: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审定阶段。
(4)竣工结算审核应采用全面审核法。
3.质量争议工程
(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按保修合同执行,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按合同办理。
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